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与被告袁**、蒋**、尹**、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各被告也未提出反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理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9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南**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挂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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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刘**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南阳分行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南阳分行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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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与被告张**、张**、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鸿诉被告张*、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