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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与被告袁**、蒋**、尹**、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与被告袁**、蒋**、尹**、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各被告也未提出反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理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9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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