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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南阳分行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南阳分行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毕*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王**,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南阳分行委托代理人尚**、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毕*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唐河县人民法院将本案与(2006)唐**初字第229号案件并案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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