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南阳分行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6)唐**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6)唐**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原告李**与被告杜*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挂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姚**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刘**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与被告冯*、赵**、冯**、王*、冯*夏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与被告王*、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与被告郭**、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与被告张**、张**、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鸿诉被告张*、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