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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南阳分行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南阳分行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6)唐**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6)唐**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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