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姚**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姚**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和3月25日以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和反诉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姚**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承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