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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