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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密**医院与被上诉人鲍**、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密**医院与被上诉人鲍**、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新密**医院于2016年1月5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鲍**、梁**停止侵权,排除防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立即退出新密**医院处所,并共同赔偿已给新密**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鲍**、梁**承担。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豫0183民初40号民事裁定。新密**医院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密**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要朋、闫晓丽,被上诉人鲍**、梁**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以新密**医院的名义向该院起诉,但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密**医院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新密**医院不服该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医疗行业属于特种行业,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依据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行政机关是否给该医疗机构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而不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资质证书。新密**医院拥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因此,符合我国法律对于法人资格的相关规定。且在其他民事案件的诉讼中,新密**医院作为当事人参加了诉讼,法院已认可了新密**医院的诉讼主体资格。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鲍**、梁**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鲍**、梁**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自登记时成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部第35号令)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新密**医院始终未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新密**医院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部第35号令)第二条虽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但该细则第十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可见,设置医疗机构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亦即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医疗执业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的仅是该机构是否具有从事医疗执业的资格,而并不是认定该机构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依据。新密**医院提交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标注有“法人”字样。因此,新密**医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规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4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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