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治业、胡**、尚**、尚**、尚**、尚*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尚治业、胡**、尚**、尚**、尚**、尚*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尚治业、胡**、尚**、尚**、尚**、尚*因房屋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经新密市青屏**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尚治业、胡**自愿将父亲尚进才留下的五间门面房的东边两间归大儿子尚新军所有,西边两间归小儿子尚万所有,中间一间留做尚治业、胡**二人生前使用、收益;

二、尚治业、胡**生前使用、收益的中间的一间门面房,产权归尚新军、尚万二人共同所有,待尚治业、胡**二人去世后,此间房屋归尚新军、尚万二人共有,按各半处置。在尚治业在世时,胡**不得将此房屋私自抵押、转让或者变卖。尚治业名下有一套三室一厅住房,房屋坐落在新密市青屏大街中段路北64号2号楼6楼东户,约100平方米。该套房屋归其次子**居住、所有,其他任何人没有所有权;

三、此次调解之前尚**、尚**二人曾经向法院起诉尚治业,诉请要求继承父亲尚进才五间门面房的一定份额。本调解协议签订生效后,尚**、尚**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撤诉;

四、尚治业、胡**支付尚**、尚**二人起诉的诉讼费、律师费和已经收取过的门面房租金共计50000元(该4间门面房房租收至2016年8月31日,之后的房租由尚**、尚*收取)。诉讼费及律师费和房租的支付方式是二人支付给尚**,尚**负责支付给尚**、尚**;

五、尚治业的养老问题由长子尚**负责,尚**每月向尚治业付500元零用钱。如果生病住院,除医保报销外,剩余部分由长子尚**承担。胡**的养老问题由次子尚万承担,胡**生病住院,除医保报销外,剩余部分由尚万承担。三个弟妹结婚时,尚**应适当拿出部分钱来;

六、该楼后的空地(包括楼下的四间平房)尚**、尚**人一半,靠东边的归大儿子尚**使用,靠西边的归小儿子尚万使用。

七、此协议,在尚治业、胡**支付给尚新军50000元费用后,经过参与调解当事人的签字、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八、因本协议所涉及的房产属小产权房,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本协议只适用《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即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违约责任:本协议内容是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十、此协议一式八份,每位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各持一份,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尚**、尚**的诉讼代理律师存档一份。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尚治业、胡**、尚**、尚**、尚**、尚*于2015年10月14日关于房屋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涉及物权确权,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尚治业、胡**、尚**、尚**、尚**、尚*的申请。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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