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为67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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