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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线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双方经人介绍结婚,由于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无法培养感情,自2012年5月份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线某辩称,其因路途遥远,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如今双方已分居多年,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被告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5月,被告线某离开驻马店市回云南省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结婚不久即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与被告线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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