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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肖*甲等与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肖**、肖**、刘*、长葛**有限公司、河南万**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董**、许昌万**有限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没有向本院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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