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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王**,禹州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王**,禹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元,由上诉人中国**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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