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徐*、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徐*、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原告张**诉被告徐*、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基本信息,系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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