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上诉人胡*甲因与被上诉人荆*继承纠纷二审判决书
刘*、穆**等与河南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河南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王**等与河南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河南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何*等与河南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尚**等与河南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李*与河南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坤领与河南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