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济源市**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市**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送达被告。2015年4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常郑*、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有长期业务往来,其供给被告各种刀具,被告支付货款。2014年1月27日,被告最后支付3000元,被告仍欠货款76794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76794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辩称,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销售货物清单和增值税发票各六份,证明其长期向被告供应各种刀具,被告欠其76794元未付。

2、2010年9月至2013年5月销售清单74张,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字。

原告提供的证据1销售清单系单方制作,本院不予认定,增值税发票及证据2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刀具,被告陆续付款。2014年1月,被告最后支付原告3000元,仍欠76794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欠原告76794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济*市民合机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济*市科达深孔刀具制造有限公司767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为86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