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郑州恒**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限公司、被告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恒**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限公司、被告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恒**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河南九**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郑州恒**限公司起诉称:原告郑州恒**限公司系被告印染色浆供货商,双方合作至今,2012年起被告就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但原告为了维护客户,轻信了被告的拖欠理由,在被告前欠款未结清下,又继续给其供货,导致欠款数量越来越多。截止2015年3月20日,被告累计欠款285385元(欠款时间和金额详见财务清单)。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系关联公司,原告送货单位、单据签收和发票、收款均系第一被告或第二被告指示,因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应该负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现要求判令1、被告河南九**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被告鄢陵**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郑州恒**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九份增值税发票、入库清单、欠款明细清单、录音、证人赵**出庭作证证言。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九**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成立,被告河南九**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九**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九**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项目合作合同书、承诺书。

被告鄢**有限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鄢陵**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

因被告鄢陵**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被告九汇**限公司对原告提出的增值税发票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九汇**限公司对原告提出的送货明细清单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系被告鄢陵**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且没有被告九汇**限公司加盖公章;被告九汇**限公司对原告提出的欠款明细清单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被告九汇**限公司的公章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被告九汇**限公司对原告提出的录像有异议,认为该录像中出现的人的身份不能确定,且是在饭桌上录的,在取得该录像方式上存在利诱;被告九汇**限公司对原告提出的证人赵**出庭作证证言有异议,认为其陈述不符合习惯,缺乏真实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增值税发票为复印件,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且被告方不予承认,故对该组增值税发票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提出的入库清单、销售单系鄢陵**有限公司出具,有赵**签字,与证人赵**证言相印证,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出的录像中反映出的人员身份不明,对该录像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原告郑州恒**限公司对被告提出的项目合作合同书、承诺书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对此不应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9月份至2013年9月份,原告郑**有限公司多次给被告鄢陵**有限公司供染色产品,被告鄢陵**有限公司已下欠原告货款28538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恒**限公司给被告鄢陵**有限公司长期供应染色产品,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及义务。原告郑州恒**限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鄢陵**有限公司也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故原告郑州恒**限公司要求被告鄢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38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郑州恒**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南九**限公司支付货款,但其没有相应的证据及事实证明,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鄢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恒**限公司货款285385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恒**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鄢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鄢**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生效后,由原告郑**有限公司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