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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威尔森”壁纸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现金11万元、马某某现金9万元,用于买彩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二被害人的现金还清。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偿还了全部借款,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当予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威尔森”壁纸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现金11万元、马某某现金9万元,用于买彩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二被害人的现金还清。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因为其没钱买彩票,就开始以在东区开威尔森壁纸店,进货缺钱为由,先后共借李*20万元,2015年2月份开始以同样的理由先后借马某某13万元,借款利息都是6分,中间给了李*8、9万元的利息,给了马某某3万多元的利息,当时光想一夜暴富,借的钱都买彩票了,到期没钱还他们,就带着妻子去常州打工了,他们也联系不上自己了。

2、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起,王某某以开威**壁纸店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共借其20万元,在累计给其9万元利息后,王某某不给钱了,说买彩票用完了,其到威**壁纸店一问,才知道被王某某骗了。2015年8月8日,其去王某某家找他,他家都没人了,也联系不上了。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王某某以开威**壁纸店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从2015年2月1日起,共借其13万元,还了3万多元利息后,王某某说资金周转不开还不上钱了,2015年8月7日,王某某打电话让去他家,他家人说威**壁纸不是他开的,借的钱都让他买彩票了,2015年8月9日其再去找王某某,他家没人了,电话也打不通,后来又去他家几次,都没人,还是联系不上他。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威**壁纸店是其个人投资经营的,王某某未投资,也没参与经营,王某某是其妹夫,听家人说他贷别人的钱买彩票了。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了王某某在其彩票站买过2年彩票了,2015年春节后,他一次都买几百元的彩票,2015年7月份王某某还借其5000元钱。

6、借条4张,证实王某某以借为名骗取李*20万元、马某某13万元的事实。

7、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8、辨认笔录及被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马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

9、谅解书2份,证实案发后,王某某骗取李*、马某某的款已归还,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10、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侦查机关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条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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