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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