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史某某与被**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有限公司与河南富**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新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限公司与河南富**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平顶山**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曲**管理委员会、原审被告肖**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