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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甲与刘*、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甲与被告刘*、吴*、张*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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