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陈留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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