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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陈留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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