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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姜*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姜*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1月2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王*与被告姜*甲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正月2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姜*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11月双方因打架,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要求与被告姜*甲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个人财产归个人。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3、原告的个人财产清单。证明原告的个人财产情况。

被告质证后对1、2证据无异议,证据3原告的个人财产有:小五组柜、影视墙、沙发、3组合柜、餐桌、6把椅子、菜橱、茶几2套、海尔电视一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太阳能一台、大床一个、小床一个、被子5床、十字绣2个。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无无异议,应予确认。

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与被告姜*甲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正月2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姜*乙。原告的个人财产有:小五组柜、影视墙、沙发、3组合柜、餐桌、6把椅子、菜橱、茶几2套、海尔电视一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太阳能一台、大床一个、小床一个、被子5床、十字绣2个。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姜*甲登记结婚,二人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二人应相互扶持,维持婚姻的稳定性。原告要求离婚,没有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姜*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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