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刘**因与被上诉人张*、林州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上诉人刘**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