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鹤壁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梁*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梁*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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