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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有限公司与华宇广**限公司、路新根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宇广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也是申请人所在地濮阳市华龙区,本案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为郑州市二七区。华宇广泰**限公司从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过任何《商品砼供需合同》,该合同是伪造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郑州**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砼供需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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