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陵县大鑫鹰种植专业合作社、曹**因与被告鄢陵县富民生态产业专业合作社、王**、闫**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鄢陵县大鑫鹰种植专业合作社、曹**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鄢陵县大鑫鹰种植专业合作社、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鄢陵县大鑫鹰种植专业合作社、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1564.5元,由原告鄢陵县大鑫鹰种植专业合作社、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