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为48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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