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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为48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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