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郭**、申请人赵*与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河南分公司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郭**、赵*与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河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于2015年6月1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保险社会法庭达成调解协议,其内容为:
(一)英大泰和财产保**河南分公司在2015年8月15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大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损、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78000元。
(二)英大泰和财产保**河南分公司在2015年8月15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付款10000元。
(三)郭大凤同意不再要求赵*、英大泰和财产保**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双方就本次事故无其他任何纠纷。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