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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与被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被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人付爱云、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诉称:其自到被告**术学院工作以来,从未休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被告**术学院拒不支付其在双休日双倍工资和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30292.8元,且被告**术学院支付给其的工资远远低于鹤壁市最低工资标准,欠发的工资差额已达7320元,以上共计37612.8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术学院支付其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劳动报酬以及工资差额共计37612.8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术学院辩称:2003年11月25日至2009年11月30日,原告史**在其单位工作,系“4050”人员。原告史**的工资按照政府规定,已经按时发放,不存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工资问题。原告史**到2009年11月11日,已年满60周岁,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亦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史**退休以后仍在其单位工作,属于退休后的聘用临时用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史**的岗位是天然气茶炉工,工资为每天20元,该岗位设置为2人,即原告史**与案外人王**,该2人轮流上班,其单位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原告工资;综上,原告史**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史**自2003年11月到被告**术学院工作,从事茶炉工作,属于“4050”人员,2003年11月至2009年11月,双方签订5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被告**术学院均按照政策规定,正常支付原告史**各项工资待遇,其中2009年1月至2009年11月,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后,被告**术学院每月向原告发放工资551.8元。2009年11月,原告史**办理退休手续,2009年12月,被告**术学院亦为原告史**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并发放工资551.8元。后原告史**继续在被告**术学院工作至2012年6月,岗位为天然气茶炉工,被告**术学院按照每日20元工资标准,全额发放给原告史**。

另查明:2007年10月至2010年6月,鹤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2003年11月至2009年11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告史**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第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种帮助。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所招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即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了服务社会,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出台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它体现的是一种公益性、临时性、过渡性、政策性的特点。公益性岗位再就业人员的劳动待遇,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本案中,2003年11月至2009年12月,原、被告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即是政府为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安置。被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发放给原告史**工资待遇符合政策性规定。故原告史**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双休日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史**于2009年11月(2009年12月,被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亦为原告史**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并发放工资551.8元)办理退休手续后,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等各项保险待遇,故自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原告史**与被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即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不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被告提交的工资表足以证明向原告史**足额发放了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劳动报酬,故原告史**要求被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其期间双休日双倍工资、节假日三倍工资以及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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