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以被告刘某某远在西安务工,不便应诉,下半年双方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离婚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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