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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与被上诉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史**于2013年9月10日向淇**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淇滨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被上诉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人付爱云、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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