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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南阳**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称富瑞**输公司)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上诉人中**公司委托代理人华德科,被上诉人富瑞**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3年7月31日中**公司与杜**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托运单位(甲方)中**公司,承运单位(乙方)杜**,车号豫R88328,承运货物陆*设备,重量20T,装货地南阳,卸货地遵义,总运费14000元,付款办法回付。责任划分处理办法一、甲方应如实填写货物名称、吨数、到达地。二、运输途中因货物不合法或者手续不完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三、运输途中因超高、超宽、超长、超重而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四、运输途中因车辆原因或者驾驶员违章造成罚款由乙方承担。五、运输途中因出现货缺、货损、事故、灾害及其他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过桥费、过渡费由乙方承担,食宿费由乙方承担。七、此合同双方签字或者实际履行生效,违约者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签订后,中**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杜**,由杜**进行运输。2013年8月1日杜**驾驶所载沥青罐豫R88328重型仓栅货车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152kM+200M处时,撞上高速公路同向护墙,造成豫R88328重型仓栅货车及车载货物损坏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事故是由于杜**违法过错造成的。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杜**支付施救费3000元、罚款1000元、路产赔偿425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随车托运的其他零部件转雇车辆运往目的地,支付运费650元。在中**公司指示下,杜**将货物运回南阳交给中**公司。2013年8月13日中**公司与南阳高**有限公司签订沥青罐维修协议,双方约定沥青罐由南阳高**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26000元。2013年12月17日南阳高**有限公司向中**公司出具增值税维修发票,维修费计26375.8元。2013年8月2日中**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货物名称沥青搅拌罐运输方式公路,启运日期2013年8月1日,运输工具豫R88328重型仓栅货车,目的地遵义,保险金额6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中**公司与杜**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杜**在运输货物途中,因其违法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坏,杜**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货物损坏的,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沥青罐后经维修,花费维修费26375.8元,应由杜**予以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随车托运的其他零部件转雇车辆运往目的地,支付运费650元,应由杜**予以赔偿。按照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总运费为14000元,杜**在运输货物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坏,杜**作为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值、运费和其他杂费。故杜**反诉请求中**公司支付运费14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基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坏的事实,中**公司指示杜**将货物运回南阳,而未在事故当地进行维修,中**公司采取的措施不当,致使杜**的运费损失扩大,故杜**反诉请求中**公司支付运回的运费13350元,应予支持。2013年8月1日杜**驾驶所载沥青罐豫R88328重型仓栅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载货物损坏,2013年8月2日中**公司在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该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本案不予处理。杜**在运输货物途中,因其违法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杜**支付高速公路管理处罚款和路产赔偿款5250元,施救费3000元,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杜**现反诉请求中**公司赔偿行政罚款、施救费825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即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富瑞**输公司并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中**公司请求富瑞**输公司承担经济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杜**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阳**有限公司维修费26375.8元。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杜**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阳**有限公司运费650元。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南阳**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杜**运费1335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元,反诉费706元,中**公司负担350元,杜**负担836元。

上诉人诉称

杜**上诉称,1、原审认定中**公司沥青罐维修费损失26375.8元证据不足。中**公司的货损没有经过鉴定,也没经上诉人确认,中**公司与维修单位签订的协议,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2、原审认定中**公司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损失、运费、其他杂费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有权要求中**公司承担运费。3、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要求支付行政罚款、施救费8250元的诉求,属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中**公司托运货物固定包装不当造成的,上诉人有权要求赔偿该笔费用。请求改判。

中**公司上诉称,1、原审未判令杜**和富瑞**输公司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错误。杜**和富瑞**输公司是挂靠关系,上诉人的请求应支持。2、原审判令中**公司支付杜**返回运费13350元无事实根据。请求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富瑞**输公司答辩称,对杜**的上诉不予答辩。根据合同相对性富瑞**输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公司答辩称,原审对其损失已提供充分的证据。

杜**答辩称,同上诉意见。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沥青罐维修费损失,中**公司在原审提供的维修协议、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杜*远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违规驾驶,造成事故的发生,杜*远应赔偿中**公司的货物、运费、罚款、施救费等损失。杜*远提出事故发生是因中**公司托运货物固定包装不当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中**公司上诉称杜*远和富瑞**输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沥青罐损坏后,杜*远按照中**公司指示将沥青罐返运回南阳维修,原审支持杜*远返回运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75元,由上诉人杜**负担7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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