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霍**与被告韩*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霍**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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