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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