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