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贾**与被申请人虞城**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贾**撤回申请。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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