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贾**撤回申请。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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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行初2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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