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黄*、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诉至本院,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9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河南三**限公司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王*、王**、王**、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阳市**责任公司与南阳市**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七**限公司与河南省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威**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阳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周口鑫**有限公司与李**、周口鑫**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安阳市**责任公司、上诉人河**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