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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