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与被告王*、王**、王**、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王*、王**、王**、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系被告王*、王**、王**的雇佣工人。2014年10月1日,原告在上述三被告承包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小石桥村的田**家中建房时,因工地防护措施不到位、钢管断开,导致原告摔下来并严重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王**陆续被原告送来部分医疗费。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16521.1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田红*的身份信息不详,无法查明被告身份信息及居住地址,经本院依法告知,原告仍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及居住地址。原告起诉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