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超诉被告平顶山**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世纪绿都房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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