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限公司诉被告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华建**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华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为2155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775元,由原告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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