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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限公司与新**肉类联合加工厂、新乡**集团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天**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新乡**集团公司、原审被告新乡**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天**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天**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天**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海天**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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