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福**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周口市分公司、河南**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5日15点00分开庭审理,原告郏县福**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郏县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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