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中国人民财**口市分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口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口市分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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