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于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57元减半收取10028元,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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