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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于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于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57元减半收取10028元,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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