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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蔡铁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7元,减半收取2054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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