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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有限公司诉河南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马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义马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马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义**应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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