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马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义马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马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义**应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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