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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安阳市上嘉亿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安阳市上嘉亿娱乐有**公司(以下简称上嘉亿娱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嘉亿娱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到被告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被告现拖欠原告2015年9月份工资未支付,经多次催要,到公司对账确认,被告公司记录显示未支付原告9月工资共计2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上嘉亿娱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曾在被告上嘉亿娱乐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被告至今拖欠原告2015年9月的工资未支付。包括原告在内的曾在被告公司工作的多名员工因被告拖欠工资问题,于2015年11月在安阳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员工代表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黄**签订协议书,约定:员工代表同意被告在2015年12月25日18时前对欠薪人员发放一半的拖欠工资,剩余另一半在2016年1月10日之前全部结清;补发拖欠的工资款以被告的财务报表为准。经原告去被告公司查询,被告公司出具的工资清单显示原告朱某某9月工资2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拖欠的工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资清单、安阳市**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协议书、人员工资名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所有证据经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原告朱某某提交被告上嘉亿娱乐公司出具的工资清单,显示原告2015年9月工资2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拖欠的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上嘉亿娱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款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嘉亿娱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安阳市上嘉亿娱乐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2015年9月工资款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阳市上嘉亿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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