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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赵村镇上陈宋村第五居民小组与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洛宁县赵村镇上陈宋村第五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五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第五小组组长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党长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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