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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世金与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中**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提交了xxx镇xx村支部委员会2016年1月6日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xx县xxx镇民政所的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石**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所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故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通知石**于2016年3月10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但石**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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