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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中**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中**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提交了郑州市管**街道办事处中鼎社**员会2016年1月8日出具的证明,郑州市管**街道办事处在该证明签署意见:以社区调查为准;郑州**区民政局签署意见为:非低保低收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董**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所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故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通知董**于2016年3月1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但董**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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