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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五**限公司与被上诉**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五**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牟*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五**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五**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64元,减半收取2532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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